2019-06-03
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保證成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控制活動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是指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成果符合技術標準和滿足用戶需求的特征、特性。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
第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成果應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責任制度,依法取得測繪資質,依法對成果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強化對測繪單位質量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對測繪地理信息生產過程和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實行監督檢查制度。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每3年監督檢查覆蓋一次,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每5年監督檢查覆蓋一次。
監督檢查工作經費列入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本級行政經費預算或專項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一級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并結合本地情況,安排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級監督檢查的,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檢查。
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配合監督檢查,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設置障礙,拒絕或妨礙監督檢查。
第九條 監督檢查中需要進行的檢驗、鑒定、檢測等監督檢驗活動,由實施監督檢查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測繪質檢機構)承擔。
第十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建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參加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建立、管理省級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專家庫。
第十一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確屬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依法抄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并向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投訴、檢舉、申訴,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因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事故的,測繪單位、成果使用單位應及時向相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和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管理,下一級向上一級報告年度質量信息。
第三章 測繪單位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按照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要求,建立健全覆蓋本單位測繪地理信息業務范圍的質量管理體系,規范質量管理行為,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 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設立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機構;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應設立專職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技術和質檢負責人等關鍵崗位須由注冊測繪師充任。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并落實崗位考核辦法和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
用于基礎測繪項目和規模化測繪地理信息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軟件等,須得到項目組織方同意或通過由項目組織方組織的檢驗、測試或鑒定。
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應建立合同評審制度,確保具有滿足合同要求的實施能力。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應堅持先設計后生產,不允許邊設計邊生產,禁止沒有設計進行生產。技術設計文件需要審核的,由項目委托方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
作業部門負責過程檢查,測繪單位負責最終檢查。過程成果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后方可轉入下一工序。必要時,可在關鍵工序、難點工序設置檢查點,或開展首件成果檢驗。
項目委托方負責項目驗收。基礎測繪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項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成果未經測繪質檢機構實施質量檢驗,不得采取材料驗收、會議驗收等方式驗收,以確保成果質量;其他項目的驗收應根據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或委托方有明確要求實施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依法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單位資質及監理工作實施應符合相關規定。監理單位對其出具的監理報告負責。
第二十二條 測繪單位對其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負責,所交付的成果,必須保證是合格品。
測繪單位應建立質量信息征集機制,主動征求用戶對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意見,并為用戶提供咨詢服務。
測繪單位應及時、認真地處理用戶的質量查詢和反饋意見。與用戶發生質量爭議的,報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依法訴訟。
第二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通過驗收后,測繪單位應將項目質量信息報送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務由總承包方向發包方負完全責任。
第四章 測繪質檢機構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依法設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國家測繪質檢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質檢機構)。
第二十六條 測繪質檢機構應具備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七條 測繪質檢機構取得注冊測繪師資格的人員經登記后,以注冊測繪師名義開展工作。登記工作參照《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注冊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測繪質檢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質檢分支機構,并對其建設和業務工作負責。
第二十九條 測繪質檢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二)受委托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進行質量檢驗、檢測和評價;
(三)受委托對有關科研項目和新技術手段測制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進行質量檢驗、檢測、鑒定;
(四)受委托承擔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五)向主管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分析報告。
第三十條 國家測繪質檢機構同時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管理國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專家庫;
(二)協助指導測繪單位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三)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質檢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與交流;
(四)對省級測繪質檢機構檢驗業務進行技術指導;對其檢驗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錯誤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測繪質檢機構應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設計文件實施檢驗,客觀、公正地作出檢驗結論,對檢驗結論負責。
監督檢驗應制定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經組織實施監督檢驗工作的部門批準后實施檢驗工作 。
技術方案及檢驗報告由本單位注冊測繪師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測繪質檢機構對質量檢驗結論的獨立判定。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檢驗結果是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驗收、測繪資質監督管理、測繪資質晉升和評優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質量獎懲
第三十三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先進、成果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提供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進行修正或重新測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繪單位所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經監督檢查被判定為“批不合格”的,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限期整改,并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五條 測繪質檢機構在檢驗工作中存在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繪質檢機構的檢驗結論不正確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整改,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掃一掃關注微信